重庆交通大学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(2022级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鼓励学生勤奋学习、积极进取,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
第二章 测评方法
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第二课堂成绩分组成。
综合素质测评分=学年成绩平均分×75%+第二课堂成绩×25%。
学年成绩平均分=学年平均学分绩点×10+50。
(课程范围:学生测评学年中除“校选”课程之外的所有课程,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。课程成绩:学生测评学年课程一次性考核的正常考试成绩。)
第二课堂成绩=德育分+智育分+体育分+美育分+劳动教育分+学生工作履历分+技能特长分+学院综合评价分-扣分。
第二课堂成绩,满分为100分,累计分超过100分,以100分计;累计分为负数,以0分计.
第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分
第二课堂成绩分由学习通二课积累分和学院综合评价组成,其中学习通二课积累分满分80分,学院综合评价分满分20分。
第二课堂成绩积分标准分为参与类和成果类。“参与类”指参加课程项目,但未获荣誉奖励(优秀奖按参与类积分,特等奖按一等奖积分)。“成果类”指参加课程项目,并获得荣誉奖励。同一课程项目获奖积分按最高级别计算,只计算一次。
学习通二课积累分具体为德育分+智育分+体育分+美育分+劳动教育分+学生工作履历分+技能特长分-扣分,该项加分需要提供学习通上面的二课成绩单证明材料。学习通第二课成绩单证明材料文件在学习通-重庆交通大学第二课堂-二课成绩单-右上角打印中下载。
(一)德育
参与类
1.新生入学教育:考核达标,积10分;
2.党团培训:党校、团校、青马工程以及其它专项培训达到结业要求,院级积4分/次;
3.主题教育:思政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安全教育、就业创业等主题活动,如网络思政、党团组织生活、主题班会、讲座报告、知识竞赛、征文比赛等,院级积1分/次,校级积1.5分/次,省部级2分/次,国家级积3分/次;获得表彰奖励,院级积2分/次,校级积6分/次,省部级积9分/次,国家级积12分/次。
4.应征入伍:服役满两年后退役复学,积20分;
5.参加院级组织的活动,撰写的新闻稿在学院网站发布,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0.5分,新闻稿件在学校网站发布,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1分,新闻稿件在外网发布,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2分,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。
成果类
1.主题教育:思政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安全教育、就业创业等主题活动,获院级表彰积2分/项;
2.道德行为:有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尊老爱幼等行为,并被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,或被企事业单位等书面感谢表扬,积5分/次;
3.个人荣誉:院级先进个人(标兵)称号,积4分/项;校级先进个人(标兵)称号,积6分/项;省市级先进个人(标兵)称号,积8分/项;省市级先进个人(标兵)称号,积10分/项;
4.获院级表彰:一等奖积4分,二等奖积3分,三等奖积2分;获校级表彰:一等奖积7分,二等奖积6分,三等奖积5分;获省部级表彰:一等奖积10分,二等奖积9分,三等奖积8分;获国家级表彰:一等奖积13分,二等奖积12分,三等奖积11分;
5.集体荣誉:院级集体荣誉的成员积分参照个人荣誉积分标准减半;
6.应征入伍服役期间,受到个人嘉奖,积5分/次;立功,积10分/次。
(二)智育
参与类
1.参加讲座报告的,院级积1分/次,校级积1.5分/次,省部级积2分/次,国家级积3分/次;
2.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的,院级积2分/次,校级积3分/次,省部级积4分/次,国家级积6分/次。
成果类
1.创新创业实践:按照《重庆交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》(我校〔2016〕111号)中有关获奖分值乘以系数12认定积分;学院级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奖按照校级获奖分值乘以系数6认定积分,若对应级别获奖积分低于参与类积分则按参与类积分;学科竞赛活动类型界定依照最新版《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我校〔2016〕327号)执行。
2.语言技能:大一、大二学年,学生通过英语四级(或其他小语种)(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或专业四级)水平考试,积5分,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(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)水平考试,积10分。
3.学科竞赛(个人):获院级表彰:一等奖积4分,二等奖积3分,三等奖积2分;获校级表彰:一等奖积7分,二等奖积6分,三等奖积5分;获省级表彰:一等奖积10分,二等奖积9分,三等奖积8分;获国家级表彰:一等奖积13分,二等奖积12分,三等奖积11分;
4.学科竞赛(集体):参照个人获奖积分标准减半;
5.公开发表论文,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:(1)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CSSCI系统检索,加30分/篇;(2)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,加20分/篇;(3)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,加10分/篇;(4)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、散文等文章,加5分,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。
6.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,其成员分属第一、第二、第三作者及以后的,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%、60%、40%加分。
7.以第一、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,加分:(1)国家级出版社,加30分;(2)省部级出版社,加20分;(3)其它出版社,加10分。其他参编人员减半加分。
8.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,分以下情况加分:(1)国家发明专利,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,加16—20分;(2)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,加7—10分。(说明:国家发明专利,排名第一加20分,依次递减;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,排名第一加10分,依次递减,不包含专利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的转让)。
(三)体育
参与类
1.体育活动:院级积1分/次;校级积1.5分/次,省部级积2分/次,国家级积3分/次;
2.卫生健康教育:院级积1分/次;校级积1.5分/次,省部级积2分/次,国家级积3分/次。
成果类
1.体育竞赛(个人):获院级表彰:一等奖积4分,二等奖积3分,三等奖积2分;获校级表彰:一等奖积7分,二等奖积6分,三等奖积5分;获省级表彰:一等奖积10分,二等奖积9分,三等奖积8分;获国家级表彰:一等奖积13分,二等奖积12分,三等奖积11分;
2.体育竞赛(集体):参照个人获奖积分标准减半;
3.健康体测: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,优秀积4分、良好积3分、合格积2分、经批准后未参加测试的不积分。
(四)美育
参与类
1.讲座报告:美育相关讲座报告以及音乐、美术、文学、书法、朗诵等各类美育活动,院级积1分/次,校级积1.5分/次,省部级积2分/次,国家级积3分/次;
2.美育演出:院级积3 分/次,校级积6 分/次,市级积9分/次,国家级12分/次;
3.课外阅读:每学期至少阅读1本课外书籍并撰写读书体会提交至学院提供证明,积3分。
成果类
1.竞赛获奖(个人):获院一等奖积4分,二等奖积3分,三等奖积2分;获校级表彰:一等奖积7分,二等奖积6分,三等奖积5分;获省级表彰:一等奖积10分,二等奖积9分,三等奖积8分;获国家级表彰:一等奖积13分,二等奖积12分,三等奖积11分;
2.竞赛获奖(集体):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。
(五)劳动教育
参与类
1.社会实践:三下乡、返家乡、扬帆计划等,院级积6分,校级积7分,省部级积8分,国家级积9分;
2.岗位实习:每满一周积10分(学校统一组织选拔);
3.志愿服务:参与学校立项的志愿服务项目,每2个工时积1分(志愿工时由项目组织方认证);
4.勤工助学:包括担任办公室助理、辅导员助理等满一学年,积5分。
5.其他事项:按照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执行。
成果类
1.社会实践:三下乡、返家乡、扬帆计划等活动,获院级优秀成果积8分,优秀个人积8分,获校级优秀成果积9分,优秀个人积9分,获省部级优秀成果积10分,优秀个人积10分,获个国家级优秀成果积10分,优秀个人积10分(除优秀成果及个人外,各奖项间不累加);
2.志愿服务:优秀志愿者,获院级表彰积3分,获校级表彰积4分,获省部表彰积5分,获国家级表彰积6分;
3.文明寝室:市级文明寝室,积8分/人/次;校级五星级文明寝室,每人每次积5分;校级四星级文明寝室,每人每次积2分。
4.参与劳动教育,并获得个人表彰的,获院级表彰,一等奖积4分,二等奖积3分,三等奖积2分;获校级表彰:一等奖积7分,二等奖积6分,三等奖积5分;获省级表彰:一等奖积10分,二等奖积9分,三等奖积8分;获国家级表彰:一等奖积13分,二等奖积12分,三等奖积11分;
5..其他事项:按照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执行。
(六)工作履历
党团学社组织任职
1.党支部:支部书记(副书记)积30分、支部委员积20分;
2.团学组织:学院团委副书记、直属组织负责人、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积20分,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积12分、干事积5分;校级学/团代会选举出的常任代表积12分,院级学/团代会选举出的常任代表积5分;
3.班团组织:团支书、班长积10分,团支部及班级委员积5分,寝室长积2分;
4.社团组织:主要负责人积15分、其他负责人积10分、干事积2分;
备注:学生任职两个及以上职务的,按最高级别加分,不累加;任职须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积分。
(七)技能特长
计算机技能
1.大一、大二学年,学生(非计算机专业)通过国家或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,积5分。通过计国家或重庆市计算机三级考试积10分。(各类各等级只加一次)
职业技能
2.通过相关职业技能考试只记录不计分。
其他技能
3.对个人全面发展具有积极意义、但未列入以上项目范围的。经个人申请,学院审核,可单独体现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中。
(八)学院综合评价分
学院综合评价基础分10分。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由评议小组和学院辅导员进行评定,扣分项计入学院综合评价分。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。
1.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,加2分/次。
2.对学院发展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的,且取得了良好效果的,加2分/项。
出现以下情况的,扣分处理。
1.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讲座、会议、晚点名,扣2分/次。
2.旷课每节次,扣1分。
3.宿舍卫生被通报批评,宿舍全体学生每人扣2分/次。
4.未遵守《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(试行)》者,每违反一条扣2分,(其中: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,当事人扣2分/次,当事人与所有者为不同人员的,当事者扣2分/次,所有者扣1分/次。)
(九)扣分
1.受到学院、学校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,扣2分/次。
2.受到警告处分,扣4分/次。
3.受到严重警告处分,扣6分/次。
4.受到记过处分,扣10分/次。
5.受到留校察看处分,扣15分/次。
6.参加学校身体素质打包测试不合格,扣5分。
第六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,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。所有加分必须以证书、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,奖项区分以证书所加盖的公章级别为准,认定后执行。
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
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
(一)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,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,由学院辅导员、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。
(二)各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,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,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,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,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。
(三)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给予警告处分,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。
(四)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。
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
(一)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、毕业鉴定等的依据;
(二)评定各类奖助学金;
(三)评定各类荣誉称号;
(四)毕业生就业推荐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办法参照《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》制定,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二○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